​五天前,周小军家属接到永州中院通知,昨天(7月11日)家属可以和周小军见面,但当时她们并不知道,这是他们夫妻、父子的最后一次见面。法院通知家人见面,就意味着,最高法院核准了周小军的死刑。

周小军杀了三人,重伤一人,一二审均被判死刑。案子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他的妻子托人找到我,希望我给他们最后的帮助。

他的妻子就是被他重伤的那个人。但他妻子希望不要判周小军死刑,他们夫妻虽然生活贫困,但还算恩爱,有两个孩子,周小军也真的有精神疾病,前几年犯病的时候,从楼上跳下来,差点要了命,她希望可以一直照顾周小军。

01

周小军在侦查阶段就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精神分裂病人可以有两种鉴定结果:一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律后果当然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当然,最高法院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曾经在指导案例中说:“尚未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虽然该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但应当理解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即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也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02

周小军鉴定结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不懂法医学,但我凭直觉认为这个鉴定不准确,周小军平时为人谦和,与被杀的人并无恩怨,忽然有明显的幻听,之后失去控制,事后,他后悔不已。

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此,我特意买了法医学的书研读。

鉴定是否正确,确实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但是,对于鉴定程序,律师可以发现问题。

本案的鉴定程序,可以说是漏洞百出。最大的问题是:周小军可能根本没有去做鉴定。

理由是:

1、在看守所的提讯记录里,记载周小军只有2个小时被提讯。而看守所距离鉴定地点,往返600公里。2个小时,连路上时间都不够。

严格的鉴定非常复杂,需要大量的做问卷,有些甚至需要医学检查,鉴定过程用几天时间都是正常。但是,周小军只有两个小时,并且路上走了600公里……

2、法律规定:精神病的鉴定需要家属陪同。但是,没有任何家属陪同他做鉴定。

3、为了核实是否真的做过鉴定,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我特意向鉴定机构以及最高法院请求调取鉴定档案。但是,都被拒绝。

作为一个法律人,出于最朴素的信任伦理,我觉得“没有做鉴定就敢出报告。”这也太胆大妄为了。鉴定可能还是做过吧?

但目前显示的证据,确实存在怀疑。

死刑案的证据规则里有一条叫做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法律人的审慎、中道的态度应该是:“可以相信,充分怀疑”。

“相信”是基于法律共同体的伦理,“怀疑”是基于职业伦理。

解决问题也很简单,法官把相关的鉴定档案调过来,或者按照程序更加严格的重新鉴定就可以。

我们前期都和最高院法官沟通过。但是,忽然之间接到核准死刑的消息,让我震惊。

03

知道周小军执行死刑的消息,7月9日,几乎一夜没睡。

连夜写了《紧急请求最高人⺠法院枪下留人》。

第二天一早,我约见法官,法官不见。到了中午,大概是我文章起到了作用。法官来电话说:让我直接找执行法院,永州中级法院,他们如果说案子有问题,可以向最高院汇报,最高院可以停止,还说:这是刑诉法的程序。

我说:我现在向你们反映问题,如果有问题你可以直接叫停。

但他坚持说:这是刑诉法程序。

最高法院法官的说法,我当然信以为真。本来就都准备订票去永州。但我印象里有明确的条文,执行前,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叫停执行。

于是,迅速让助理查相关规定。果然,还是最高法院自己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我又给法官打电话,说: 你们最高院可以直接叫停执行,我作为律师当然可以向你们反映问题。程序上,先要叫停执行,听取律师意见。

他还问我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我就把这个条款给他念了一下。电话里,我感觉他是在翻书查找。这是让我尤其吃惊的,这种条款对我们而言可以是陌生的,但是对于负责死刑复核业务的法官,难道不应该非常熟悉吗?

之后经过几次沟通,他就约我第二天和他见面,先说的是八点,之后改成八点半。

我几乎又是一夜没睡。以前我就交过辩护词,这次既然是最后的努力,我就把明显的非法证据和最高院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重新梳理一遍。最高院总不能违反自己的规定吧?

存在的非法证据包括:大量的证人没有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地点违法、证人没有单独询问、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不在现场、鉴定程序的各种违法……

这些非法证据有些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有些一二审律师也提过。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90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很显然,案子已经到了最高法院,侦查机关既没有补正,也没有做出合理解释,这些证据就不能作为定罪根据。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指控周小军的证据就会全部坍塌。

我对最高法院法官讲:周小军杀人的事实我是认可的。但是,这些存在问题的证据,我认为是非法证据,这些证据直接决定了周小军的主观恶性、自首是否成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周小军的死刑是否准确,都至关重要。

最高院的杨法官和我说,这些是不是非法证据,要合议庭合议才能决定。我把所有意见说完,离开最高法院时是9点27分。

04

但是,仅仅过了半个多小时,10点07分,周小军家属接到殡仪馆电话,要他们去领骨灰。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火化一具尸体需要40分钟到1个小时。

加上死刑执行、路程、火化。也就是说:法官和我见面的时候,周小军正在在火化炉里了……

这次我真的愤怒了,我打电话给法官,问他的名字。在此之前,我问过他至少三次名字,他始终不告诉,他说:以后我看到最高院的文书就知道了。

最高法院的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这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法官,约见死刑复核的律师谈案情,虽然出了核准文书,但是人命关天,最基本的慎重,也应该先停止执行吧?违法的证据重新收集,鉴定更规范的重新制作,即使判周小军死刑,也让人心服口服。

听律师意见的时候,人正在火葬场里,我想到唯一的原因就是:在他们眼里,律师可能连个屁都不如……

05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人眼里近乎圣殿。它不仅仅有审判权,它还有某种程度的立法权。最高院每年都有各种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最高法院法官观点……。这些规范在现实的司法活动运行中,有着近似于法律的地位。指导各级法院日常的办案。

如果最高院连自己制定的规定都不遵守,那我们法律人岂不是非常的绝望吗?

我觉得,这案子我没失败,失败的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许并不知道,他们不是最高的,在他们之上,还有一个法庭,会有审判……

张凯律师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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