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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对薄熙来案的审判为近几年让我们伤透心的刑事司法审判带来一点点慰籍。

对比刘志军的审判,仅是微博公开庭审一项,一下子将庭审从农耕时代跃进信息时代。

虽有瑕疵,但从第一天庭审的表现可以看出,法官驾驭法庭的能力和对庭审程序的保障,已属中国法院的佼佼者。

对此毋庸赘言,我更关注的是律师同行的表现。

如此大案,辩护律师原本可以成就一次法治辉煌,但遗憾表现平平,甚至有失职之嫌疑。

以下详述:

一、媒体失去了优先旁听权




虽然济南中院微博直播庭审好评如潮,与其他法院相比迈了一大步,但依然明显违背司法公开之规定。

2009年,最高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很显然,济南中院没有做到这一点。

法庭可以有旁听的基层群众,并且庭后可以大谈感想。

大量媒体却只能等在法庭外,享受着和公众一样的看微博的权利,媒体的优先旁听权被剥夺了。

如此重要的程序违法,薄熙来的辩护律师居然沉默了,没有对此提出任何质疑。

独立的媒体没有进入法庭,而只能看法院编辑的微博,对于司法公开的伤害可能更大,公众无法判断该微博是否有偏向性和遗漏,只能任由其说。


二、申请回避成为形式主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该案在程序上一定要上审委会决定的(当然我很清楚在本质上审委会也决定不了该案),那么法官及审委会的基本信息就应该根据上述法律公开,但是,我们只听到了几个法官的名字,这样简单的信息根本无法判断是否申请回避。

而辩护律师并没有要求法官进一步公开个人及审委会信息,就将基本权利拱手相让。

(当然,法官可以说案件在审,还没有决定是否上审委会,但这不代表律师可以免于提出质疑)刑事辩护一定是寸土必争,如此辩护,审判公开和回避这样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实际都被律师忽略了。

另外,在进入实体程序的审理前,一般要先出示程序卷,而这个过程完全被忽视了,是公诉人没有出示还是辩护律师完全对程序没有质疑?

我们无法得知。

当然,也有可能在庭前会议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面对亿万人关注的时刻,无论如何也应该提及,而不应该省略。

我相信:在整个侦查中有众多非法程序,遗憾律师没有提及,后面我也会简略提及部分。


三、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薄熙来在开庭时表示:
1、 “对于唐肖林给我送钱的事,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承认过这件事”
2、“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软弱”
3、“在中纪委谈话期间我写的笔录是在不正常压力情况下写的”
4、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多数文明理性,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
这里透露了两个细节:
第一,侦查机关介入之前,中纪委进行了审查,并且在该审查过程中限制了薄熙来自由。所以,薄熙来称有“不正常压力”。
第二,相关侦查人员涉嫌诱供。
仅以这两点就应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中纪委在法律层面根本无权限制薄熙来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笔录当然是非法的,如此重要的程序违法被辩护律师无视了!
如果不是被无视,还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那么,问题的焦点转到——法院是否核准启动该程序?

在本案中,辨别该证据的合法性是最重要的程序。无论法院是否启动,辩护律师都应据理力争。

而薄的辩护律师就此的辩护只是停留在“被引诱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这样一个肤浅的说理层面上。

没有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这种说理几乎是无力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是作为辩护律师的失职。


四、同步录音录像未播放




薄熙来当庭对自己供述翻供并辩解受到引诱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辩护人称:“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中纪委谈话及侦查阶段录音录像”。

非常蹊跷的是实录中并未看到辩护人的申请是否成功?

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

如果申请成功,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资料或将录音录像整理的文字稿作为质证材料提交。

如果没有成功,辩护人还有两次机会据理力争:第一,法院有义务澄清驳回申请的理由。

律师一旦发现理由不成立,可对法院违法依法追责。

第二,依照上述法条,要求公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提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资料。

该程序环环紧扣,每一个节点都有回击的机会,遗憾的是,辩护律师连申请的结果都未提及。


五、重要证人未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无法通知证人,或证人拒绝出庭的,应该及时告知申请人。

由上述法条可见,重要证人是必须出庭的!

本案受贿情节中,唐肖林、薄谷开来都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却都没有出庭接受质证。

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辩护人认为这两位不是重要证人,没有提出申请;二是辩护人提出了申请,而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
在公开的庭审实录中,没有看到辩护人提出证人申请,但不排除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了该申请,而被法院驳回。此时,辩护人应要求法院澄清理由。

虽然证人没有出庭,但济南中院公开了一份对唐肖林询问的音频。然而,这个音频从程序上是违法的。询问人在音频开始说:“我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至整段音频结束,也没有听到询问人公开自己及记录人员姓名。不公开姓名的询问会导致证人一系列权利的丧失,该证词在程序上是非法,辩护律师却没有对此提出任何质疑。


六、是否有取证?




当年文强的辩护律师大谈自己不取证的经验,刘志军的辩护律师也到处宣扬“不必要的话,尽量少去调查取证”。事实上,在现有的刑事审判逻辑下,律师不取证,辩护几乎是死路一条。当前,庭审还没有进入律师举证阶段。

我们期望这二位律师可以提交深入调查的有分量的证据材料,或许可以弥补前面的失误,但以前面的表现来看,预测并不乐观。

以上仅是从基本程序来看律师辩护的失误,在辩护技术上还有很多疏漏,比如:交叉询问提出的问题远远不及当事人提出问题更切中要害。 
具有高关注度的重大案件辩护不仅有为当事人维护权利之功能,同时具备法治精神的普及、法律原则的强化之社会功能。 但是,从文强律师的不取证辩护到刘志军律师被质疑为演戏辩护,再到薄熙来律师的上述表现,辩护律师的表现都不能尽如人意。而这些辩护律师的背景,让人隐隐感到“官方”意味。他们都有一系列官方或半官方头衔。
然而,律师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独立性。在一个公权垄断、权力集中的社会,辩护律师的独立性有更高价值,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要谨慎担任官方及准官方(如律师协会)职务,包括官方性质的法律顾问。
圣经说:一个人不能服侍两个主。手扶着犁向后看,如何施展拳脚?这或许是我们无法看出薄熙来辩护律师出彩的原因。
刑事辩护律师,一个光荣而激动人心的职业 。我愿意怀着对法治渴望的赤子之心,心怀谦卑,谨慎前行。

张凯于美国印第安纳西拉法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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