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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是谁,本来我并不知道,自幼对体育毫无兴趣。最近他被罚禁赛,刷屏了,才知道他。

不知道孙杨,但孙杨的律师我却知道。当年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中,这位律师代理王宝强,暴得大名。之后,媒体上经常见到他的名字。

昔日代理离婚案的律师,今天代理了国际体育仲裁案,中西医都能看的老郎中,被同行唏嘘不已。

但我觉得这并不需要质疑。

《失控》的作者凯文.凯利就说过:如今知识获得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即使不同的领域,如果深刻掌握原理并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可以迅速成为一方的专家。

据说:比尔盖茨就在几十个领域都很牛,方法也简单,把相关书籍买来,迅速学习。

法律尤其是这样,如果有不错的法律功底,并认真专研,法律原理都是相通的,迅速熟悉和掌握并不困难。

但是,前几天,这位律师发表了孙杨案的“律师声明”。着实让我大为吃惊。

这并非法律两个领域的差异。

而是,这篇声明缺乏基础的法律素养。

这样的律师可以成为知名律师,并且被众多明星青睐,让人费解。以下列举一下这篇声明的错误。


一、常识性错误

1、声明第一句话就写错了。

声明这样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依法接受游泳运动员孙杨的委托。”

这就是常识性错误。大概这是实习律师进入律所第一课的内容。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所以,律师不能直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且当事人给律师授权。

这真的是律师行业的ABC。我认为:张起淮律师一定知道这种常识,这声明或许就是刚出道的助理写的。

但是,这篇关乎国家声誉的法律文件,律师总应该认真一点,亲力亲为并不为过。

在法律理论里,委托和授权完全是两个概念,它们的区别不亚于骡子和马的区别。

该理论来源于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后来的法学家称之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

这基本法学院二年级就可以学到的知识。

我们的律师法和律师实践,就是这种理论延展和应用。

我们平时口语可以说:谁委托了某位律师,这问题不大。但正式的律师声明,甚至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本,居然可以如此错误的表达。

2、名字写错了

同样在第一句话中,引用的名字:“CAS”。 官方文件均翻译成“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这个翻译基本准确。court本身就是法庭的意思。

对于重要的国际机构,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名称,就不可以自己创立名称,这也是基本规则。

然而,这份“律师声明”,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写成“国际体育仲裁院”。

我们口语或非正式场合,错一两个字没关系。但是,律师声明需要严肃,文本需要严谨。

正如我们不能把 “The White House” 说成“白房子”一样,这是常识。律师不能自己造了一个名字。

名字写错后果有多严重?前短时间热播的《精英律师》还记得吧,有一个情节就是律师起诉时写错了名字里的一个字,法院全部驳回起诉,最后过了诉讼时效,满盘皆输。精确与精细,属于专业律师最基本的素养。

3、“律师声明”是写给谁?

是给社会公众?国际泳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写给谁,我们完全不知道。这导致整个行文莫名其妙。

当然,律师声明本身没有法定格式,没有哪里规定律师声明必须有抬头。

但写给不同的群体, 文风和内容总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写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泳协、国际上孙杨的同行, 至少同时应该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张起淮事后在微博中补了一个英文版)。写给他们文本,需要更精微的论证。

孙杨是公众人物,他有义务让公众知道此次行为的起始缘由。如果这声明是为了告诉公众自己是冤枉的,至少应该先把事实陈述清楚。但是,这份声明说清楚了吗?完全没有。

我一直以为孙杨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看了其他文献才知道:孙杨并不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被禁赛。

这几乎是最需要被公众知晓的事实,也包含孙杨的重大利益。

“声明”本来应该开宗明义第一句就陈述这个基本事实。

但是,这个声明并没有。而是文学性的描述:“最黑暗的一天……。”




二、逻辑错误

1、事实部分的逻辑错误

一般来说,律师函、辩护词以及声明,主要包括三部分:事实、法律、结论。

律师声明需要讲事实,摆道理。

公众需要知道,律师声明也应该表达的是:

1、孙杨陈述的事实是什么?

2、CAS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3、为什么没有认定孙杨陈述的事实?

4、哪些人或物可能是伪证。

这是符合律师逻辑的论证。

但是,我们看到这个声明却大量使用:“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偏听偏信”、“歪曲事实”、“自相矛盾” 、谎话连篇……。”

没有论证过程,却是这种近乎撒泼式的谩骂。

这真的是律师写的公文吗?

2、法律逻辑错误

陈述过基本事实后,应该表达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基于事实,做出的法律判断。

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法理, 没法理依习惯。

但是,我们看到这份“律师声明”没有任何的法律引用。

而是继续“大字报”写法,“歪曲事实”、“滥用权力”、“独断”、“专横”……

如果,国内律师在办案中,公开大量使用这类词汇描述法官或仲裁员,十有八九会被行业处分。如果在美国,多半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罪而判刑。

但是,这份声明就是这么写的。

3、论证逻辑错误

“声明”第三点就更荒唐了,看似讲了一点法理,但完全站不住脚。

指责WADA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实际是在说:对孙杨适用的检查规则有问题。

然而,这个规则不仅仅对孙杨适用,这规则是对全体运动员全适用,别人需要遵守,孙杨不需要遵守吗?

而且,这个时候指责规则有问题,真的可以吗?

况且,在这个案件中,WADA是以“原告”身份出现的,CAS是“裁判员”。我实在无法理解WADA如何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了?

至少在这篇“声明”里,无法看出这样的逻辑。


三、结论的错误

前面说了,这一类文书的写作最后一部分应该是结论。

结论核心应该陈述:事实认定和法律引用的错误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正确的应该如何认定。

但是,该法律声明继续“大字报”写法:“民族偏见”、“国家立场”……

就算CAS真的做出了错误裁定,就可以认为人家是出于民族偏见?我们中国人就这么不受待见?孙杨受处罚,难道是美帝亡我之心不死?

没有任何的论证,就把一个运动员“可能的错误”,用民族主义代替,这是中国知名律师写的,我汗都流出来了。


四、策略的错误

孙杨不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被处罚,而是涉嫌暴力抗检,孙杨在被检测兴奋剂的过程中,因为质疑检察人员的资质,最后没有检测,CAS因此处罚。

警察检查酒驾,如果被检查的人质疑里面有临时工,而拒绝检查。结果会怎么样?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吧。

正确的操作是:先接受检查,之后提起诉讼或投诉。

专业的称谓是:法律救济的滞后性。

但是孙杨并没有这么做。

据说当时孙杨请示了某位领导。不知道当时有没有和张起淮律师商量,这简直是拿自己前途在赌气。

我相信:如果请教律师而不是请教领导,孙杨一定不会栽这个跟头。

孙杨继续上诉, 应用法律手段维权是好的。

但整体策略上都在丢分。

律师声明之后,我们看到更多关于孙杨负面文章。

孙杨每年仅仅代言费就几千万。

如果是服用兴奋剂,孙杨就是在造假,那么他代言的产品也不值得信任,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但是,如果只是合理范围内拒检,处理得当,也会被公众原谅和接纳。

一个成熟而合格的律师,会考虑到:即使官司输了,也要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比如经济、名誉……

帮助当事人维护最大利益,才是专业而成功的律师。

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帮助孙杨表现出:有原则而不失谦卑,有态度而不丢温和,坚持法律也积极善意沟通。

那么,即使他的官司输了,也依然是人生赢家,依然是体育界的好榜样。

但是,写出这样的“声明”,律师可以帮助孙杨走好下半场吗?




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贬低同行,而是公众人物接受赞誉和利益,就也要承担质疑和批评。

真正的为国争光,甚至不是运动员得金牌,更不是律师看谁赚的钱多,或口号喊得多么爱国。

而是,有专业、有勇气、有担当,在当跑的路上,彰显品格、懂得尊重和得体的表达,如此,才会赢得未来,这才是这个国家的希望。

上帝祝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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